重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政策
重慶公安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政策
時間:2020-04-08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近日重慶市公安局發布實施《重慶市公安局關于規范辦理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的通知》,在原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申請落戶對象、優化了辦事流程,最大限度釋放公安改革紅利,方便了人民群眾。
將國企職工納入該戶口遷移范圍
今年4月以來,重慶市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國有企業職工戶口遷移沒有統一具體規定,不利基層操作,更不便群眾辦事的問題,結合部門職能,積極征求區縣公安機關和相關政府部門意見,按照規定程序,對《重慶市公安局關于規范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的通知》進行了修訂,制定發布了《重慶市公安局關于規范辦理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戶口遷移納入到該戶口遷移政策范圍,對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戶口遷移規定進行了統一優化和細化,更好地方便了群眾。
《通知》明確,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以及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聘用、調動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優化戶口遷移相關流程
對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錄用、調任、轉任、聘用、調動申請遷移戶口,重慶市公安局在政策調整過程中,秉承人性化服務理念,以方便群眾辦事快捷高效為目標,從群眾需求和警方服務兩方面著手,對選擇落戶地、申辦手續、審批流程三方面做了優化。
自愿選擇落戶地。《通知》明確,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自愿選擇城鎮地區的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社會人才集體戶之一地點落戶。
精簡了申請手續。《通知》不再要求戶口遷移人員提供“接收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僅需出示有人事管理權限的縣級以上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戶口簿即可。年滿16周歲遷移人員需出示身份證,在合法穩定住所入戶,需出示合法產權手續。
縮短了辦事時限。《通知》將“市內跨區縣遷移戶口需經派出所、區縣局審批”修改為“只要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當場即可辦結”,比以前需要25個工作日大大縮短了辦理戶口的時限。
明確戶口遷移相關要求
為讓群眾知曉相關政策方便辦事和方便基層民警操作,重慶市公安局對辦理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相關事項作了詳盡說明。
對合法穩定住所作了解釋說明。《通知》明確“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本人工作單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區或其他區縣(自治縣)內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權住房或者本人租賃且實際居住的合法所有權住房。
對關系證明作了解釋說明。《通知》明確,如有直系親屬隨遷或在直系親屬住房入戶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證明父母與子女關系憑以下材料之一: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法院判決(裁定)書、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等能證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證明(證件)。證明婚姻關系憑以下材料之一: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裁定)書等能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證件)。
此外,為了方便人才落戶,《通知》明確了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引進的人才,還可以按我市人才戶口遷移政策規定落戶。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規范辦理機關
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移工作,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公安部嚴密戶口登記管理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錄用、調任(動)、轉任、聘任(用)戶口遷移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象范圍
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公務員、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編工作人員。
二、落戶地點
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城鎮地區申請落戶,堅持自愿原則,可選擇以下落戶地點:
(一)合法穩定住所;
(二)接收單位集體戶;
(三)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社會人才集體戶,在市級機關或主城區工作的可選擇重慶市社會人才集體戶。
三、申報材料
申請落戶需向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二)出示有人事管理權限的縣級以上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戶口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年滿16周歲人員居民身份證;
(四)在合法穩定住所入戶的,需提供住房權屬證或住房權屬證復印件和按揭抵押合同。系直系親屬住房的,還需提供相應親屬關系證明;系租賃住房的,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住房權屬人同意落戶證明材料;
(五)直系親屬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戶口只能隨直接撫養人遷移。
四、辦理程序
(一)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戶口遷移統一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
(二)本市內戶口遷移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審查,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不符合規定或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不予戶口登記原因或需補充的證明材料;
(三)從市外遷入本市的,經派出所審批后,由區縣(自治縣)局審核開具《準予遷入證明》,再憑此證明到戶口所在地辦理的《戶口遷移證》,按規定辦理落戶。
五、其他說明
(一)本通知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工作單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區或其他區縣(自治縣)內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權住房或者本人租賃的合法所有權住房且實際居住。
(二)本通知所稱“親屬關系”包括父母子女關系和婚姻關系。
證明父母子女關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法院判決(裁定)書、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等能證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證明、證件。
證明婚姻關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裁定)書等能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證件。
(三)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引進的人才落戶,可按照本市人才戶口遷移政策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
重慶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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