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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15-01-19  來源:重慶網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境內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統籌本市境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區縣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指導直屬中學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統一使用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系統。

第五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

 

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六條  學校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規定,有序錄取招收新生。

學校應及時向新生發放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錄取通知書》,并在每年8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條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戶籍證明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學生及其監護人、監護人的委托人須在開學后一周內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開學后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辦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因病須休學治療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

(二)已經被其他普通高中學校或中等職業學校正式錄取的;

(三)其他違反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政策的。

第九條  學校應按照辦學規模及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收學生并注冊學籍。

未參加本市初中學業水平(畢業)考試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試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錄取。

學校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注冊學籍。

 

第三章  學籍建立

 

第十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義務教育相銜接,學生的學籍檔案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的基礎上接續進行。

學生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號沿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號。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二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實行統一的電子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學籍。

第十三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章  轉學、借讀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可申請轉入有空余學額的普通高中:

(一)因父母工作調動等正當原因,家庭戶籍和實際居住地遷移,確需轉學的(憑戶籍轉移證明、工作證明、身份證明、房產證或暫住證等證明);

(二)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從事野外工作、為外省市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確需轉學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出國出境證明、工作證明、軍人證、部隊證明等);

(三)海外僑胞、港澳臺胞、在華工作外國專家的子女因隨監護人遷入本市居住,確需轉學的。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六條  外市戶籍普通高中學生因父母因工作調動和家庭整體搬遷等正當理由需轉入我市就讀的(憑戶籍轉移證明、工作證明、身份證明、房產證),學生及家長可向轉入學校申請,經學校查驗核實材料,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可轉入我市就讀。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高一第一學期和高三的學生;

(二)未達到轉入學校當年的錄取條件的學生;

(三)向非同類型高中轉學的學生;

(四)休學期間的學生;

(五)在校受處分期間的學生。

第十八條  轉學的學生,由其監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由監護人向轉出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完成轉學手續,轉交學籍檔案。

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程序外,還需經所在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

第十九條  轉學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內開始辦理,除父母工作變動、舉家遷移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轉入、轉出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條  學生(含市外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須到學籍注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學籍注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并報借讀學校和學籍注冊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借讀,借讀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市內學生原則上不借讀。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學籍注冊學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第二十一條  借讀生的學籍仍保留在學籍注冊學校,借讀期間應及時到本人學籍注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借讀學校應為借讀學生建立借讀學籍,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借讀學校應建立借讀學生臨時檔案,并于借讀期滿時將借讀學生臨時檔案(課程模塊修習學分情況證明、綜合素質評價報告等)移交給借讀學生學籍注冊學校。學生借讀結束,回原學籍注冊學校學習,在學籍注冊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由學生學籍注冊學校負責辦理。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傷病、出國等特殊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定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準予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學生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經醫學鑒定須長期隔離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可要求其休學。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原則為一年。

因傷病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因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其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學校核實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續辦休學手續,至多可休學三年。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須提前15個工作日,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醫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高考報名等原因,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學生的復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休學期三個月內的,原則上回原年級就讀。

 

第六章  退學、注銷學籍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同一年級已連續留級2次后仍不能達到升級要求或在高中階段已留級達3次后仍達不到升級要求的;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癥、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學滿三年,仍不能正常學習的;

(三)休學期滿后30天,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四)學生無故連續曠課滿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五)在校期間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收監執行的;

(六)出國(境)定居的;

(七)其他不能正常學習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退學原則上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退學。

符合退學條件,但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家長不能主動辦理退學手續的,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退學應注銷其學籍。被注銷學籍的學生檔案由注銷學校負責保存。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失蹤,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后注銷其學籍。

 

第七章  評價、獎懲

 

第三十條  學校教育評價應適應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要求,突出評價的過程性與發展性,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分制管理工作,務求內容全面、客觀、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規范,滿足學生主動、個性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獲得本學年規定學分,即可升級。

學生轉學、借讀,在原校或借讀學校獲得的學分經轉入學校和原學籍注冊校核實后,可予以認定。

學生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特別優秀,已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可以跳級學習。跳級視同修滿教育年限。跳級應在高一學年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三十二條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區縣教育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留級。

第三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可采取公開表揚、通報表揚、頒發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凡授予各類榮譽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并張榜公示。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因故不能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如學生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后未獲同意而缺勤的,按曠課處理,學校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其家長。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當向其家長了解情況,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并幫助改正。

第三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協同家長或監護人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屢教不改的學生,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開除學生學籍。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處刑罰收監執行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校長批準公布。給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三十六條  處分學生要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對學生的處分結論應事先告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復查,并在60日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學校和申訴人。

第三十七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一學期后,如確有悔改表現者,可撤銷其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一年后,如確有悔改表現者,可撤銷其處分;如仍無悔改表現,但尚屬未成年人,學校可適當延長留校察看時間。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八條  在籍學生三年修業期滿,并達到以下標準的準予畢業:

(一)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學籍;

(二)達到國家課程標準學分要求;

(三)綜合素質評價達到合格要求;

(四)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所有科目均及格或合格;

國家對普通高中學業認定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對照上述畢業標準,有一項不達標的,發放結業證書。學生修完高二年級及以上學業后退學的(不含開除學籍者),發給肄業證書。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時間為每年7月底之前。

第四十條  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填寫畢業(結業、肄業)證書。結業、肄業均須由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歷證書審驗章。畢業證書由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及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學歷證書審驗章。

學校須將學生畢業情況記入學生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原則上不予補發、換發,但可申請辦理學歷證明。

需要學歷證明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基礎教育處開具學歷證明。

學歷證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條  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外國籍學生如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備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電子學籍系統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應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復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四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五)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涉及到的有關表冊、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在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國際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基礎教育處是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各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51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要求,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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