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哪些行為屬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時間:2010-07-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 勞動法> 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中規定,“‘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屬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 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依據:勞部發[1995]226號 第4條
標簽: